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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行政强拆”

发布时间: 2021/11/03 11:12:06 内容来源: 本站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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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2011年01月26日13:04 《新世纪》周刊
  取消行政强拆顺应人心,依法维权有待落实,农村拆迁规范亟待出台  历经四载酝酿、两次全国性公民讨论、引来逾十万条意见和建议,《国

2011年01月26日13:04  《新世纪》周刊


  取消行政强拆顺应人心,依法维权有待落实,农村拆迁规范亟待出台

  历经四载酝酿、两次全国性公民讨论、引来逾十万条意见和建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新拆迁条例”)终于出台。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一条例,21日正式施行。对于正被城市化、工业化巨潮裹挟的亿万民众而言,这无疑是个“春天的故事”。

  “新拆迁条例”体现了中国公民权利的觉醒,彰显了执政理念和法治的进步,为从体制上破解拆迁困局提供了出口。我们细读后给予正面评价,认为其中有两个要点格外值得关注、肯定——

  首先,“新拆迁条例”首次取消了行政强拆,被征收人对县级以上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使公民个人在房屋拆迁问题上,第一次拥有了与地方政府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依法维权的机会。

  其次,该条例首次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规定由拆迁对象选定房产评估机构。以往仅靠象征性补偿便将房屋所有者扫地出门的做法将受到法律约束。

  然而,“新拆迁条例”在执行层面挑战仍在。这是因为让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使“依法强拆”和“市场价补偿”成为现实,实现拆迁立法者“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之初衷,必须确保拆迁争端中的司法独立和依法行政。这正是现阶段中国改革中最困难、最富有挑战性的任务。

  按“新拆迁条例”规定,政府不可行政性强制拆迁,但可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们很自然地想到,政府与被拆迁者的平等谈判能够实现吗?司法真能独立于政府之外吗?纵在“新拆迁条例”公布以前,有些地方政府也曾手持同级法院命令实施强拆,具“依法拆迁”之名,但因在赔偿和补偿上显失公平,强拆行动引起拆迁对象强烈反抗,引至人员伤亡。

  过去,我们已经见到了太多的政府权力对独立审判权的干预,见到了有权征收和拆迁公民房屋的地方政府不能依法行政,见到了诸多拆迁协议缺乏文明和理性的谈判基础。“新拆迁条例”出台后,人们也会担心,今后地方政府可能以法院判决之名、行行政强制之实,涂上“程序正义”的油彩,败坏“依法征收”的民望。正因此,随着“新拆迁条例”出台,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步对那些因拆迁受损的城乡居民建立司法救济的渠道,显得格外重要。

  “新拆迁条例”还有一个很大的遗憾,即并未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称,“新拆迁条例”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主要由《土地管理法》规范。两种拆迁,虽然主要原则应当一致,但目前在法治技术上只能“分而治之”。

  这种理由并不充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分割是城乡二元体制在立法技术上的体现,早已应当改变;这种分割不能成为理由,把原则和程序近似的“被拆迁”人为分成城市拆迁和农村拆迁两类。

  当今中国城市化突飞猛进,城乡拆迁是全局性现象。中国每年新增的城市国有建设用地,80%以上来自对农村土地的征收,每每涉及村庄的整体拆迁。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农村拆迁和农房拆迁,无论是拆迁面积,其影响的地域范围,还是涉及的公民数量,都已经并将继续高于城市。农村拆迁涉及更广而矛盾更尖锐,是显著的事实。

  中国农村房屋的拆迁至今没有在法治意义上获得规范,甚至没有省级统一的法规,更多依赖县级政府文件,有的甚至决定于县政府的一份会议纪要。往往几个县级主要领导就决定了一个村庄和成百上千公民的命运。这种现状令人担忧至极,也是近年来城乡结合部拆迁引至暴力事件的直接原因,无论如何应予以更大重视。回避、拖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或虑及此,1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有心人可从中读到积极的信号。

  中国正面对拆迁困局,其正解就是改革现有的城乡分割的土地制度,破除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在可操作的层面、在城乡统筹的大框架下告别“行政强拆”,迈向“依法拆迁”,是人心所向,也是势所必然。“新拆迁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